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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粉瑞得制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东风新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粉瑞得制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粉瑞得制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粉瑞得制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81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粉瑞得制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案款366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390元及受理费3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企业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本院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王焱平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