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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春娥、李春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娥,李春凤,杨少威,杨梦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娥,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民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李春凤,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杨少威,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深州市木村乡西位村,。被执行人:杨梦蛟,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春娥与李春凤、杨少威、杨梦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执行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