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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董某1、董某2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1,金某,董某2,董某3,董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1,女,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193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董某2,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原审被告:董某3,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董某4,女,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滨湖花园3期3号楼C区上诉人董某1因与被上诉人金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1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董某1上诉称:本案虽为赡养纠纷,但涉案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上诉人既非被上诉人所生也非被上诉人所养,无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按原告就被告原则,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向其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董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王 素 芳代理审判员 欧阳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