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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铁锤与古交市河口镇大南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铁锤,古交市河口镇大南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发文字号:(2017)晋0181民初790号缓急:密级:留存:签发:审核:主送:原、被告抄送:拟稿单位:河口法庭拟稿人:闫小鹏份数:7印刷单位:文印室校对人:王军尧印制时间:2017年8月14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790号原告:殷铁锤,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河口镇大南坪村。被告:古交市河口镇大南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交市河口镇大南坪村。负责人:殷旭林,主任。原告殷铁锤与被告古交市河口镇大南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殷铁锤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铁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铁锤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殷铁锤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