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魏赛与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赛,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971号原告:魏赛男,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1栋112号,2栋201号)。法定代表人:谢益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魏赛男诉被告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原告魏赛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赛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