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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艳波与绥化东昌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朱继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波,绥化东昌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朱继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波,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绥化东昌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继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朱继岩,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波与被执行人绥化东昌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朱继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侵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2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00,000.00元和实际支出费及逾期利息损失,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