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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卢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卢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439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被告:卢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卢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