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魁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214号申请人:刘彬,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汉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XXX,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张亮亮,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王魁生,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彬与被申请人XXX、张亮亮、王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2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张亮亮、王魁生在金融机构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张亮亮银行存款6.56元,王魁生银行存款144.06元,冻结XXX银行存款33.71元、查封XXX冀D×××××东风标致车辆户口。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