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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洛佳伟与刘巍、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佳伟,刘巍,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355号原告:洛佳伟,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刘巍,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秦娜,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原告洛佳伟与被告刘巍、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洛佳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佳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洛佳伟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