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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达州市通川区十二频道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十二频道娱乐会所。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北外凤翎新村*栋。经营业主:张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达州市通川区十二频道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7民初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十二频道娱乐会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支付各种款项共计29491元,其中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款26400元、合理开支1168元、案件受理费1627元及执行费296元。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民初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