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9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王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冲,魏沙沙,王小平,黄火香,王丽,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9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333号恒茂国际华城16号楼A座。负责人:赵元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冲,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魏沙沙,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南昌县。被执行人:黄火香,女,1962年5月20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86年11月6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王丹,女,1979年10月1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王冲、魏沙沙、王小平、黄火香、王丽、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以(2015)西桃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丹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5栋2单元2508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被执行人王丹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5栋2单元2508室房产拍卖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6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刘持青(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L5390于2017年08月06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5栋2单元2508室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83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5栋2单元2508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5)东红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5栋2单元2508室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持青(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刘持青(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伏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