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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益新与唐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益新,唐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665号原告:肖益新,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唐星,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肖益新与被告唐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肖益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益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益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肖益新负担。审 判 长  徐虹审 判 员  何丽人民陪审员  黄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