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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红岩与史俭省、朱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岩,史俭省,朱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772号原告:张红岩,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宋慧芹、李硕(实习),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俭省,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朱文龙,男,汉族,住濮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项城迎宾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岩诉被告史俭省、朱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岩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岩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卫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