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邵锋权与呼伦贝尔市德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锋权,呼伦贝尔市德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06号原告:邵锋权,男,1996年9月1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向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伦贝尔市德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桥头街11号。法定代表人:林美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锋权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德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邵锋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锋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锋权负担。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