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戴祖金与被告颜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祖金,颜孝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478号原告:戴祖金,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颜孝均,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戴祖金与被告颜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田家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祖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祖金负担。审 判 长 黄殿龙人民陪审员 郭景芝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一七年八月十四书 记 员 施蔚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