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汤利平与谢威杨合同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卉,汤利平,谢威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异9号异议申请人:唐卉。申请执行人:汤利平。被执行人:谢威杨。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利平与被执行人谢威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甘0502执14、12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唐卉为被执行人,要求唐卉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汤利平清偿债务31748.72元。唐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唐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唐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唐卉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