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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诉被告张成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成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729号原告:张静,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槐,系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成权,男,1972年7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住所地:芷江镇北街96号。法定代表人:刘海荣,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张成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依法减半收取1189.5元,由张静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