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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马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肖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马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肖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马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禾渚工业区佛陈路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肖俊,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俊,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顺,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金泰路183号401房(仅作办公场地)。法定代表人:郑祖雄,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马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肖俊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上诉人佛山市马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肖俊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佛山市马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肖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马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肖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