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学锋与徐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锋,徐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民初2290号原告高学锋。被告徐立祥。原告高学锋与被告徐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学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立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学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朋友的姐夫,2016年9月2日,大家在一起时,被告说需要10000元钱用一下,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在手机上用支付宝向被告打过去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2016年10月2日偿还。但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没有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推脱,至今仍然没有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徐立祥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9月2日,徐立祥向高学锋借款一万元。当天,原告高学锋在手机上用支付宝向徐立祥打款一万元,徐立祥遂向高学锋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徐立祥今借高学锋壹万元整,小写(10000),期限1个月(9月2日-10月2日)。借款人徐立祥,借款日期2016年9月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徐立祥未能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诉讼时,被告仍然没有偿还。原告遂诉诸法院。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债权债务清晰,债务到期后,被告徐立祥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应担继续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求,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立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学锋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学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徐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