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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541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朱某,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鄂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