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献英与陈永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英,陈永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740号原告:李献英,女,住沈丘县。被告:陈永华,男,住沈丘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负责人:王凯峰,经理。原告李献英诉被告陈永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李献英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献英负担。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赛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