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开云与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云,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晓梅,李安生,李罕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陈开云,女,出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被执行人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石堤街。法定代表人:李安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晓梅,女,出生于1978年2月17日,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被执行人李安生,男,出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被执行人李罕圣,男,出生于1991年12月21日,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本院在执行陈开云与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开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2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唐晓梅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晓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56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晓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李安生(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出资比例80%)、李罕圣(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20%)未履行出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李安生(身份证号码:61242119630403####)、李罕圣(身份证号码:61240119911221####)为被执行人,后查明被执行人李安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号:622848296812608####),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划拨(金额73600元)至本院账户,现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扣除执行费1400元,实际领取72200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