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亚庭与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庭,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248号原告王亚庭,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孙国庆,局长。原告王亚庭与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亚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庭撤回对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