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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亚庭与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庭,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248号原告王亚庭,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孙国庆,局长。原告王亚庭与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亚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庭撤回对被告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