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101号原告:王志财.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简路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财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财负担。审判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