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高福申请执行王玉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高福,王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吕高福,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玉福,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高福与被执行人王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吕高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