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士军与陈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士军,陈文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203号原告:邓士军,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文新,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士军诉被告陈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士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士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士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士军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章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