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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小娟与胡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娟,胡瑞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7499号原告陈小娟,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管锦明,内乡县南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瑞其,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与被告胡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娟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胡瑞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陈小娟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戴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