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小娟与胡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娟,胡瑞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7499号原告陈小娟,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管锦明,内乡县南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瑞其,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与被告胡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娟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胡瑞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陈小娟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戴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