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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淑清与张淑兰、张淑范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清,张淑兰,张淑范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56号原告:张淑清,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2********,汉族,无职业,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路***号。被告:张淑兰,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8********,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兴盛小区。被告:张淑范,女,1966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231283196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燃料小区。原告张淑清与被告张淑兰、张淑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父亲张宝祥于1996年3月31日去世,现原、被告三人系被继承人张宝祥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宝祥名下留有平房一套,座落于海伦市西城街3委25组,建筑面积98.6平方米,现原、被告三人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淑清父亲张宝祥(已故)名下遗产位于海伦市西城街3委25组(海房字第0008121、所有权人张宝祥、建筑面积98.6平方米)由原告张淑清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29.00元,由原告张淑清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