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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陕西金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陕西金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88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金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陕西金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