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义娃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启智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义娃,西安市启智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胡义娃,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启智学校,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唯宇,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义娃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启智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启智学校依法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