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庆芬与吴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芬,吴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729号原告:张庆芬,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星,男,朝鲜族,住胶州市。原告张庆芬与被告吴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庆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芬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李林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