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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庆芬与吴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芬,吴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729号原告:张庆芬,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星,男,朝鲜族,住胶州市。原告张庆芬与被告吴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庆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芬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李林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