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汝成与张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成,张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261号原告:李汝成。被告:张洪军。原告李汝成与被告张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汝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