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汝成与张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成,张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261号原告:李汝成。被告:张洪军。原告李汝成与被告张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汝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