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平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平流贸易公司)、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富能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平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平流贸易公司),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富能电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平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平流贸易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阳景街*号****号。法定代表人潘登,平流贸易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博富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富能电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仇家沟永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伟华,博富能电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平流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富能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博富能电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流贸易公司支付52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博富能电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流贸易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流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富能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博富能电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