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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帅质押合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来鱼被执行人:李帅本院在执行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帅质押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鲁1427执恢201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在两年之内重新申请。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希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