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13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冯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冯露,冯有清,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被执行人冯露,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冯有清,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70164。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0127民初854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以(2015)杭淳商初字第1867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冯露名下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冯露名下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湖滨公寓2幢12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