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波与初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初安堂,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134号之一原告刘波,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赵世平,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安堂,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唐建忠,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西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玲,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初安堂,第三人临清市天润养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秋波审判员 姜丽芬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