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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行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卡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卡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梁雄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行终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卡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福中路2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15059330K。法定代表人:杜正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3150769748。法定代表人:梁雄辉,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彭聪恩,区长。原审第三人:梁雄昌,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上诉人佛山市卡琦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行初5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卡琦���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