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6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震、黄益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震,黄益任,黄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6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震,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益任,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益祥,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浙0××26财保6号财产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益任享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367号房屋[房产权证号0××a0048790;土地权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0××-1154号]。现被��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生效文书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益任享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367号房屋[房产权证号0××a0048790;土地权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0××-115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