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初56号原告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合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远代,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龚朝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咸辉,该局行政审批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化县焕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海丰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敏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