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中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曹永丰,男。被执行人刘中玲,女。你们双方于2017年8月14日就(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曹永丰、刘中玲案件受理费3434元,执行立案费75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