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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宏亮与被告何翠琴、杨瑞平、张大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宏亮,何翠琴,杨瑞平,张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255号原告罗宏亮,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何翠琴,女,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杨瑞平,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大虎,男,汉族,53岁,现住延安市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宏亮与被告何翠琴、杨瑞平、张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治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0元,实际由原告负担1570元。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泽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