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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连祥与被告万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连祥,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379号原告:白连祥,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托克旗。被告:万鹏,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托克旗。原告白连祥与被告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连祥撤回对被告万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白连祥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