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连祥与被告万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连祥,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379号原告:白连祥,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托克旗。被告:万鹏,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托克旗。原告白连祥与被告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连祥撤回对被告万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白连祥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