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罪犯何军诈骗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55号罪犯何军,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何军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底累计获奖5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何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印达岗审 判 员  田 军审 判 员  龙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