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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陕0111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740000元财产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了对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保9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