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旗华与乌木提别克·达吾提拜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旗华,乌木提别克·达吾提拜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418号原告:蒋旗华,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霍城县。被告乌木提别克·达吾提拜克,男,哈萨克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飞机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啸波,职务:经理。原告蒋旗华诉被告乌木提别克·达吾提拜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原告蒋旗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12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8月1日,原告蒋旗华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旗华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