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执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茹红等人申请执行买文兵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茹红,王博强,王博颢,王世岳,张淑慧,买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379-1号申请执行人:王茹红,女,汉族,1976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王博强,男,汉族,2001年9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王博颢,男,汉族,2009年11月出生,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王世岳,男,汉族,1946年8月出生,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张淑慧,女,汉族,1953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买文兵,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昌吉市。本院执行王茹红、王博强、王博颢、王世岳、张淑慧申请执行买文兵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昌刑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案款20000元,对剩余案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昌刑初字第0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审判员 吴海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