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有兴、蒋成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兴,蒋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有兴,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成琦,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成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260元,未执行到位2326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小 玲审判员 王 柏 松审判员 张 中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