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郝风焕、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风焕,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郝风焕,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华夏酒店2层被执行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申请执行人郝风焕与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2986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云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