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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效营与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效营,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043号原告:陈效营,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55号。法定代表人:李亚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东,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效营与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效营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效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效营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效营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