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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财保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宽与胡金忠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金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财保2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李宽,男,196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胡金忠,男,197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李宽与胡金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吉04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胡金忠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胡金忠于2017年7月12日进行反担保。李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金忠现金20000元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